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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
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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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1、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基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准许;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4、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售货员及法院共创工作售货员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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