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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职回避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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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基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准许;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4、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售货员及法院共创工作售货员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第四条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在司法鉴定开始后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应当立即提出申请,最迟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前三日内。 第五条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要暂停参与相关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审请后两日内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其他负责人在两日内集体作出决定。 第七条委托方和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两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本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不停止相关司法鉴定工作。 第八条对符合回避情形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责任人和知道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者,本机构将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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