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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
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用于指导援外物资项目立项、供货清单编制、供货企业遴选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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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询价方式择优选定项目货代服务企业。
商务部可将以下项目委托给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实施或直接实施:(一)受援国派员来华采购的项目;(二)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时,没有企业投标或参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三)采购失败后,因实施期限紧迫,无法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四)商务部交办的其他项目。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项目的,应当尊重受援国采购意愿,根据受援国要求全面介绍有关货物生产销售情况并督促有关企业诚信履约。受托管理机构直接采购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规定项目的,应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货物运输。
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二)具有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近2年从事过项目涉及相关货物的咨询或实施活动;(四)近2年内未因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配单、评审、实施或供货任务受过行政处罚。商务部从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中选定进行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针对受援国需求,依据《指导目录》,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科学客观的原则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含拟供货物清单),向商务部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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