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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破毒品案件中,有一上线零口供,有一下线口供证实上线有犯罪事实,再加上两人的资金往来数额与口供描述的一致(通过调取银行记录)的,上线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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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六、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因此,因公安机关“特情”而事实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充分条件:一、毒品的来源,应尽量查清。但对确因案情复杂,一时无法查清的,只要贩、吸毒人员供述能够互相印证,现行毒品犯罪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认定,依法进行处理;二、毒品的数量,只要毒品犯罪分子本人交待,与有关吸贩毒人员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数量基本相符的,可以认定;三、对毒品本身要鉴定核实;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由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毒品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贯彻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个基本’(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确凿),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和证据: (一)被告人犯罪对象是否特定; (二)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三)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主观方面是故意
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需要详细了解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毒品的种类和数量不同,量刑就不同。 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运输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运输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运输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运输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运输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建议尽快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最大的帮助。事实告诉我们,越早委托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越有利,律师能综合考虑到各种有利因素,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争取缓刑。 本人有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有信心也有能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最好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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