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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曾指出,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犯罪的手段,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
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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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就是特情。由于特情侦查的严格保密要求,难以从公开文献和数据资料上了解特情侦查运用的全貌。特情的介入往往会成为被告人和辩护人以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为理由展开辩护的切入点,甚至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从审判实践来看,特情侦查证据主要包括通过特情获取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证明特情介入过程及其合法性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
“纪要”规定,对毒品犯罪的从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和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强调不同案件不能简单地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
一、《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毒品犯罪中不同的毒品种类数量相同,量刑也是不一样的; 三、在犯罪过程中有没有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对量刑也不一样; 四、是不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起的作用大小又如何也不一样; 五、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都要从重处罚。 以上只是针对你的提问所作出的列举回答,其它还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能影响刑期。 上海姚涌律师,原系法院系统资深法官,人民法院个人三等功奖章荣获者。自1994年大学毕业后即在法院工作,先后担任书记员、审判员、审判长职务,其中,1998年至2007年在刑事审判庭担任审判员、审判长职务,处理过大量刑事案件,有着十余年丰富的法律业务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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