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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林地的,凡是验收的退耕还林地,必须纳入林地管理,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表》发给农民,要坚持做到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依法确认其...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条,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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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以前发生的超占、非法用地,可按当时的规定处理后以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1987年以后发生的、在经批准用地时超占且符合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后不能还耕或还耕后意义不大、经使用者申请保留使用的,可考虑处罚并在其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后以批准面积登记发证,只在备注栏中注明“超占部分何时经何机关处理,今后在房屋有拆迁、重建等变化时必须自行无偿拆除”的字样。对于不符合规划、拆除后能与大块耕地合为一体的须责令拆除,在拆除前不能登记发证,但须进行调查并制作地籍草册,作为遗留问题,待发证工作告一段落后再督促或运用法律程序拆除超占部分后登记发证。
迁入地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上报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分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至于事项进展情况可随时咨询迁入地派出所或分局户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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