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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期限,在这时间内公安机关需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接收后对案件予以审查...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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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15天不算坐牢。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行政处罚措施,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 坐牢,是通俗语言,其内涵包括各种受关押的行为,有时特指刑事处罚。在刑事诉讼中,判决之前的羁押,包括刑事拘留期间和逮捕羁押期间,都可以折抵刑期。
1、只要承担民事偿还责任,不会坐牢,但如果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涉嫌犯罪; 2、《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中对公安不能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有详细规定,建议查阅 3、《刑法》(1997修订)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是37天,也不是38天,应该是44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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