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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回答为检察院办案第二次延长侦查期限是指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
二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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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侦查羁押期限:(从被逮捕之日起到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四类案件:(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以上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案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批准延长逮捕的期限计算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留地点包括:监狱、看守所、留置室不是专门的拘留地点,可以是派出所的房子,也可以是刑警队的房子,也就是随意的房子,也就是侦查盘问阶段完全由侦查人员控制。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后至侦查结束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第六机关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分为三种: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拘留的意义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犯罪活动,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侦查中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决定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免于起诉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管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判决,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管理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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