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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四类案件: (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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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可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为: 一、边远地区交通十分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重大复杂案件流窜作案;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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