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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行使知情权 第一种方法:以名义股东行使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与名下股东签署的协议或其他权...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化为显名股东。但是首先须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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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像你这样的问题其实就是有关现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问题,如果你们双方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你可以享有2000股原始股东的权益,只不过你的权益的实现须依赖对方来实现,因此,你们之间的协议就显得十分重要。从你叙述的内容来看,对方承认你有2000原始股,但要你给与1000股的好处,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属于被胁迫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根据有关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请求。
1、隐名股东不是公司股东,但是实际出资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无法享有股东会的表决权,无法限制显名股东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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