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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可以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化为显名股东。但是首先须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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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明显,从立法逻辑上看,该款参照股权对外转让的思路,来规制实际出资人“转化”成为公司股东的路径,换句话说,隐名股东的“转正”途径是股权对外转让。但此间就存在一个有疑问,能否对该款采取反对解释,认为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经由变更登记等手续而成为公司股东呢?这也就是该案涉及的程序问题。
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有明显的区别。 (1)隐名股东是指为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出资人的。 (2)与此相对应,明名股东是指记录在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无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区别是: 1)显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不具备。 2)显名股东可以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而隐名股东不能。
你说的挂名股东应该就是显名股东,即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在公司章程中能够体现出来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享受股权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而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一般来讲,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隐名股东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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