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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的分红权。分配股息红利(俗称“分红”)是股东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4条和第34条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
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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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盈余分配权,通常被称为股东股息权,是指股东根据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要求公司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司需要实际分配的利润。二是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当上述两个条件不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仍只能是法律层面的预期权益。《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实收出资比例分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实收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股东完成出资后不得逃避出资。如果股东不想拥有公司股权的,可以通过退股的形式退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和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在。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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