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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公司有...
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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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以股东先行内部救济为原则,即股东可以提出召开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 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实施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变现或操作股价的工具。在公司运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的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从而引发的纠纷。
企业无论大小,只要是股东按股份投资的,原则上都是以股份的多少进行分红(含干股和技术股份),也可以由股东之间协商具体分红事宜。
小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额内承担责任。小股东有否决权。甲乙丙三人是否有相同权利,表决时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人数,这个要看三方签订的股权协议或公司章程,协议或章程如何约定,就是怎样的权利。如果其他股东有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乙方有权追溯。若公司经营不善,小股东也是承担出资额内的责任。关于分红,是根据各方的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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