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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决定种类有以下几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决定; (4)变更决定; (5)确认违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是在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由1999年0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号主席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共计七章四十三条。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简称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并于2007年8月1日施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由以下几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决定; 4、变更决定; 5、确认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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