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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武汉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为保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 2、方便企业、群主,减轻当事人负担。 3、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理顺部门职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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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民众。分散登记时,《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承包地要到农业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栽种的树木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统一登记后就可以为民众节约了办事的时间金钱。
在拆迁,以及房地产领域不能适用。不动产物权是登记生效主义。补偿款更加注重社会的公平和稳定,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拆迁补偿政策,结合房子、土地的具体状况。如果在拆迁过程中遇到强拆,不合理补偿等问题,可以找专业律师通过谈判,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媒体曝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当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关注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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