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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相关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按照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
从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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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按照《计价规范》约定合同价条款,并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履行过程中发生调整合同价款事项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不得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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