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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控制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与湖泊的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禁止在湖泊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湖泊的最低水位线,设置最低水位线标志。湖泊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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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控制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与湖泊的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禁止在湖泊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实行最严格的湖泊水资源保护制度。湖泊水资源配置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维持湖泊合理水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三)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四)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监督;(五)审批涉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组织指导湖泊流域内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设定禁渔区和确定禁渔期;(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三)渔业养殖的监管;(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渔业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二)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三)湖泊湿地生态修复;(四)湖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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