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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包括: 1、享有待遇的条件已经丧失了,例如工伤被治愈的; 2、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或者拒绝去医院等机...
1.对停发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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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绝治疗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条例》第34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达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六级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其次,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性质来看,它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部分,而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而开除(除名)不符合以上四种情形,所以,开除(除名)职工,应该给予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有这些情况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失去享受待遇的条件,如伤情恢复; 2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接受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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