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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说几点想法: 1、法、规对于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是平等的。前提是企业有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还有良好的沟通机制,不然会被“钻空子”。 2、老师离职从常理来看是正常事,单位需要建立不要的预警机制,所谓的“备份”。感觉上单位与该两位老师之间的“感情”是没有了的,所以才会走到极端。单位需要有良好的氛围和凝聚力。 3、当然,这两位老师的做法有悖职业道德,也违反劳动法的约定。那学校为何不维护好自身的权益呐?记得早年学校老师辞职需要达到5年服务期才可准予,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1、学校可以向地方教育部门反映该2为教师的情况,若情况属实,我想对他们今后在教育岗位入职会有很大负面影响的。2、向学校所在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他们,要求他们承担离职(假如确实在法律规定时间之外)违约赔偿责任、补办相应的离职移交手续、以及单位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没有关于专项培训服务期限和违约金的约定,职工在离职时公司要求缴纳违约金不合理。
需要教师资格证。因为办正规培训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享受国家办学补贴的那一种,各种证件缺一不可。 1,目前培训有两大类,一个是教育系统的培训(比如考前辅导、外语学习之类),一个是职业培训(如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还有外包企业培训服务等等)。前者归教育部门管辖,后者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因此,如果要开培训机构,必须先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向这些部门申请资质,然后才能去工商局(企业)或民政部门(民办非)申请开业执照。 2,不管是哪一类的培训机构,在开业要求中,都要求必须有持专业资格的教师在机构中,因此教育系统的教师资格证和人社系统的教师上岗证,分别是两边的必备条件(当然教育系统的教师资格证最为权威,在两类当中都可以通用,人社系统的教师上岗证仅适用于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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