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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受理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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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二)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三)、登记的条件与程序;(四)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八)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九)监督电话。
婚姻登记处应当开设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语音电话咨询内容应当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的工作。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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