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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裁员: (一)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员不能裁减以下人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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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员不能裁减以下人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裁员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依法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劳动合同法》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一些因工伤、疾病等原因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明确规定了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企业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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