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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的作用越发变得重要,其价值亦日渐提升,每个人的生活中时时刻刻都离不开各种各样林林总总的信息。人民需要不断地获取各种信息来...
2015年刑法修正案增设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当时增设了犯罪,但由于没有发表两罪具体的客观表现和情节严重等明确依据,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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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一开始只是用很少的钱买一个“土炮”弄一个短信,发展到英特网上的任意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等,成了一种高智慧型的诈骗。从诈骗借口来讲,从最原始的中奖诈骗、消费信息发展到绑架、勒索、电话欠费、汽车退税等等。犯罪分子总是能想出五花八门的各式各样的骗术。就像“你猜猜我是谁”,有的甚至直接汇款诈骗,大家可能都接到过这种诈骗。这种刚开始大家也觉得很奇怪这种骗术能骗到钱吗?确实能骗到钱。因为中国人很多人在做生意,互相之间有钱款的来往,咱们俩做生意说好了我给你打款过去,正好接到这个短信了,我就把钱打过去了。甚至还有冒充电信人员、公安人员说你涉及贩毒、洗钱等等,通过这种办法说公安机关要追究你等等各种借口。骗术也在不断花样翻新,翻新的频率很高,有的时候甚至一、两个月就产生新的骗术,令人防不胜防。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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