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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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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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