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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客体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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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本罪罪状的表述,有人认为颠倒了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易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混淆,因为这二罪都是以欺诈方式进行的集资犯罪,故宜表述为“以集资的方法进行诈骗”为妥。两种表述均成立,因为本罪的预备和着手须以诈骗方法开始而且这种诈骗方法的实施贯穿于本罪实施过程始终,诈骗和非法集资都是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的手段,二者的有机结合方能实现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本罪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以将“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或“以非法集资方法进行诈骗”表述为行为手段都是可以的。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纳,学理上,有人将本罪罪名定为集资欺诈罪或非法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本罪定为集资诈骗罪。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方法非法集资,金额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49条[筹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方法筹集不正当资金,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立案追诉:(1)个人筹资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筹资诈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3、《关于非法筹资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使用欺诈方法实施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应根据刑事案件的100元以上的规定处罚。用欺诈方法筹集不正当资金,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筹集资金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和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筹集资金无法偿还的(2)擅自浪费筹集资金,无法偿还筹集资金的(3)携带筹集资金逃走的(4)将筹集资金用于筹集资金用于非法犯罪活动的情况(5)逃走、转移资金、隐瞒财产、逃走回收资金的情况(6)隐瞒、销账目、破产、假破产、逃走、回收资金的情况(7)拒绝向非法资金的情况下,可以返还的情况(8)。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集资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个人集资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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