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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如果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行业造成损害,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的很多商家以低于正常的价格出口到外国,排挤国外商品。近年来,中国商品物美价廉,常出口外国,却屡屡被认为是倾销。这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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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保护自身经济和制造商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而限制和调整倾销不公平贸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口国是抵制倾销和消除倾销危害的合法手段。通常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适用一般行政程序。反倾销法采用的救济方法也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抵消价差的行政救济方法。
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反倾销条例》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第四条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孩子的问题;(二)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三)的规定;(四)其他约定事项。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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