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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持有人享有下列权益:(一)依法参与居住地有关社会事务管理;(二)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相应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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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满一年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废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的办理和使用提供便利。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10日内,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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