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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
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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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制定。民兵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和使用管理,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实施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补充。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中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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