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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每5年编制一次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规划,安排本单位党委巡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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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限为六个月,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限为六个月,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适龄公民登记情况,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后,发给适龄公民兵役登记证;对选定的当年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寄发预定征集公民通知书。兵役登记证由适龄公民自行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变更时,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录(聘)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招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的兵役登记证;对未办理兵役登记的,应当督促其履行登记手续,并通知兵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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