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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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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用人单位只应与接触、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员工,更不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也应该根据自己的性质和情况来分析和确定哪些人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一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有意或无意中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纳入保密主体的范围。保密范围1、技术信息。二、经营管理信息。三、其他特别约定的秘密。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围,确定保密的具体范围存在争议。因此,保密协议应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避免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和是否保密的差异。3、保密协议内容的一般规定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用途透露商业秘密;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得将包含保密信息的信息、文件、实物等携带到保密区域;3、保密义务人在接受外部访问或与任何第三方沟通时,不得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4、保密信息应在合同终止后返还;5、保密期。法律没有规定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即保密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到进入知名领域。因此,只要不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秘密。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到商业秘密公开,员工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4、违约责任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竞业限制义务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因此,在保密协议中,员工在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不得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企业造成的损失。
(1)约定对象要明确 首先,保密协议的签订并不是针对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没有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是不受此约束的。 (2)约定时间不能过长 有的企业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今后不得再从事相关行业,这个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违约金约定不能过高 违约金的约定不能没有根据的约定高价,有的企业在违约金条款上一味的求高是不正确的。违约金的约定应该根据行业的情况和预计的企业损失进行约定。 (4)需要约定补偿 竞业禁止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义务的双务条款。劳动者承担特定时期不与公司竞争的义务,公司承担给予相应补偿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明确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对于普通劳动者因其可能有意或无意获悉单位商业秘密,所以均应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主要通过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的形式实现。而对于本单位中处于管理和技术岗位的劳动者,需要专门签定书面的保密协议,以显示保密的重要性。单位可以要求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才协助第三人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但一般仅限于本单位的劳动者,对非本单位劳动者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虽然无权以合同形式为其设置保密义务,但可依据侵权责任追究其民事责任。 2、明确保密期限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当然属于保密期。这里的保密期限主要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是商业秘密也存在过期、被公开、被淘汰等原因,所以这个期限不是越长越好,根据本单位技术更新速度适宜即可。 3、明确保密事项 保密协议的事项因各自单位的不同而有不同,即便同一单位,也因其处于不同阶段而有所差异,所以单位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对保密事项予以明确。 4、明确违约行为和责任 对于发生违反保密协议的争议时,最关键的还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明确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可以有助于违约时,法院或仲裁的判断;也有助于一方预见违约行为,减少违约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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