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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当年年底担保责任馀额不超过1%的比例计算担保赔偿准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按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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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另外,上述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总结:贷款利息以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进项税都不能抵扣。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别扣除,具体规定《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儿童教育特别扣除第五条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相关支出,按每个儿童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第三章继续教育特别扣除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年度,按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第八条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方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教育支出可由其父母按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由本人按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第四章大病医疗特别扣除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以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包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费部分和医疗保险目录范围以外的自费部分)个人负担1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每年60000元的标准限额可以实际扣除。大病医疗特别追加扣除由纳税人结算时扣除。第十条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开支由纳税人本人扣除。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保留医疗服务费用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特别扣除第十二条,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房,发生的第一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每年可按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第一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第十三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不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变更。第十四条纳税人应保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偿还支出证明。第六章住房租金特别扣除第十五条纳税人本人和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但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租赁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二)租赁住房位于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元)。(三)租赁住宅位于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在100万人以下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第十六条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在就业的城市,没有就业的地方,为了经常住在城市里。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联盟)所有行政区域范围。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有一方扣除房屋租金支出。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一样,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七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十八条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特别扣除和住房租金特别扣除。第十九条纳税人应保留住房租赁合同。第七章赡养老人特别扣除第二十条纳税人赡养60岁(包括)以上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费,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与兄弟姐妹分配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分配方式包括平均分配采用指定分配或约定分配方式的,每纳税人分配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签订书面分配协议。指定分配与约定分配不一致的,以指定分配为基准。纳税人赡养两个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数加倍扣除。第21条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祖父母的孩子去世,实际上是对祖父母、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孙子、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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