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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和公安机关对罪犯保外就医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依据是司法部、高检院、公安部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监狱对于实行保外就医...
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但是对执行的机构是有规定的,需要由犯人居住地的社区负责矫正,犯人在服刑期间患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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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目前尚没有明确期限。目前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暂予监外执行都没有作出有关期限的规定,更未规定监外执行必须有期限。因此,相关、监狱和公安机关,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时,通常都是没有明确期限的,只需随时掌握罪犯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收监。例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依法由监狱或看守所按程序及时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五条对被判处、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的,应当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而未收监执行的,由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期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社区矫正,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判人民法院。
监狱和公安机关对罪犯保外就医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依据是司法部、高检院、公安部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监狱对于实行保外就医的罪犯,“根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刑期届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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