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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就是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标志着城里人和农村人身份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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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这意味着将不再区分农村娃与城市娃,标志着城里人和农村人身份上的统一,打破了几十年来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还要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待遇。户口登记制度统一后,将不再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区分农村人与城里人,改为根据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根据从事的职业区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当然,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与居住在城里的居民原先存在的待遇差别的消除,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还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意见要求,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户籍改革,城乡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对农民权益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当事人在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是不变的,可以继续承包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土地经营权; 3、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4、综上述,当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当事人与原来的”城市户口“的人员,在子女教育、社保、就业等方面的待遇,会逐步趋同,直至统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节录部分):(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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