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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就是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标志着城里人和农村人身份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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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要求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在特大城市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明确了上述改革举措。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这样彻底打破了城乡二元制结构的枷锁,有利于人口流动和伟大中国梦的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第七条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是可以,不是必须
户籍改革,城乡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对农民权益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当事人在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是不变的,可以继续承包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土地经营权; 3、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4、综上述,当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当事人与原来的”城市户口“的人员,在子女教育、社保、就业等方面的待遇,会逐步趋同,直至统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节录部分):(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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