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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要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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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要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几类案件不适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综上所述,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又主动承认犯罪事实的,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这样,检察院可以决定从宽处理,不起诉或者起诉后法院从轻作出判决。从司法实践看,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基本都是判处了缓刑,这是对刑事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和实施。
(一)认罪的认定 “认罪”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审查: 1、认罪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自愿”从文义上理解,是指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在没有受到外界强迫、威胁、欺骗、引诱下的自主语言表达或思维表现。 2、认罪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对认罪的实质要求。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刑法》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予以把握。 (二)认罚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将“认罚”界定为愿意接受处罚,有助于消弭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于侦查阶段的误解,有助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减少对抗,从而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在审前程序中的分流作用。
死刑适用认罪认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在任何条款对认罪认罚的范围进行限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将获得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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