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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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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法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纠纷不适用30年前的房屋买卖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法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纠纷不适用30年前的房屋买卖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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