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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经法院判决后进入强制执行,但是自己没有钱还,会不会被判刑呢?强制执行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是谁?强制执行会在什么条件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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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申请人,如果被执行单位的公交公司账户中没有可供执行的款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请求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 2. 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3. 如果被执行的公交公司仍在运营,法院可以接管公交公司的经营,并将其经营款项扣除合理费用后,余款作为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4. 请求法院将公交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 如果公交公司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这些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如果被强制执行,应该积极配合条款,争取早日执行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如果对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只能中止执行。当对方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恢复执行。如果欠钱不归还,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于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 如果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他们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裁定将撤销或改正;如果理由不成立,裁定将驳回。 3. 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他们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裁定将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理由不成立,裁定将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 采取强制措施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及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来实现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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