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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有专门的条文对犯罪中止作出了规定,而在其他法律...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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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认定既遂,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即主要根据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既遂认定属于分则问题,应当个案掌握。成立行为犯、危险犯的既遂,往往不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者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因此,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造成特定后果为判断既遂标准的观念是片面的。
1、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3、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5、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其有自动性即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 (1)自动(视为中止)的表现:接受劝说;害怕法律制裁;虽然客观失败,本人主动放弃。 (2)被动(视为未遂或预备)的表现:自然力等外界障碍;自身能力如体力、技巧;错误、错觉、幻觉。 6、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则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一) 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心。行为人客观上可以继续犯罪,实现犯罪结果,自动选择不继续犯罪或者不追求犯罪结果。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可以继续犯罪或者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做出的选择;第三,中止犯罪的决心必须是完整的、无条件的、彻底的,而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害怕受到惩罚;有的因为别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良心发现,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出于对受害者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不影响中止犯罪的成立。(二)行为人客观实施了中止犯罪。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行为。第二,中止犯罪的过程是不可避免的,也不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三)犯罪的过程中止犯罪的结果,不能以实施。(4)中止犯罪必须有效地停止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避免有害结果。《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止犯不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根据本款的规定,中止犯的处罚为:(1)未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免除处罚;(2)对已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减轻处罚。特别提示中止犯罪与未遂犯罪的区别:中止犯罪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预防犯罪结果的发生,未遂犯罪是由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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