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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赁住房都不能够转让。承租人并不享有处分公租房的权利。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不能转租的门头如果是租来自己使用,是能租赁的。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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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这里的“公有住房”指的是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建成并出售的住宅物业,在住宅尚未出售之前,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及相关单位。此时,这些国家、单位会以合理收费或免费提供的形式,供劳动者或当地居民使用。 这些房屋的使用权是允许转让的,但在转让过程中,必须严格避免对所有权人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因为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当使用权人选择进行使用权转让时,他们应首先得到所有权人的明确许可。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承包合同纠纷的时候,可以将第三人追加为被告的,也可以不追加。这个要看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提交回答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租、转租或者擅自更换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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