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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营业税,经销商从直销公司购买(买断)商品后再向顾客销售,取得产品销售收入,赚取商业零售利润;帮助直销公司进行拓展市场,推广产品,提供...
需要缴纳营业税,经销商从直销购买(买断)商品后再向顾客销售,取得产品销售收入,赚取商业零售利润;帮助直销公司进行拓展市场、推广产品、提供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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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因此,企业签订的运输代理合同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涉及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作出了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所以,在向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运输费用时,必须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才可以抵扣。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上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提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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