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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明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的区别。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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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明确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的区别。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需要投标的项目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是,如果对中标结果的公示有异议,由于上述中标候选人的公示环节,中标候选人的信息得到充分公开,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得到保障,中标结果的公示性质只是通知性的公示,只是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能知道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之日起10天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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