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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明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的区别。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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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明确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的区别。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需要投标的项目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是,如果对中标结果的公示有异议,由于上述中标候选人的公示环节,中标候选人的信息得到充分公开,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得到保障,中标结果的公示性质只是通知性的公示,只是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能知道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之日起10天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
废标的情况是常常发生的,如何处理产生的废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指投标文件不再进行下一步评标,淘汰出局,更不可能作为中标候选人。开标时是否不确定废标,应该是评标过程时由专家评审来决定。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招标评标委员会不再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所有投标都可以否决。需要废标的情况是: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取消采购任务。招标项目废标后,买方应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原因。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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