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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等方面,...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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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认为该投诉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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