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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会对半分,但会综合考虑子女抚养情况,当事人双方收入情况等相应多分或少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法律在坚...
当事人起诉离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否则,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分割家庭财产。家庭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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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夫妻离婚分财产,前夫虚假诉讼争财产 夫妻俩闹离婚,丈夫为了转移大笔资产,提起一桩虚假诉讼,妻子发现后提出申诉,终于获得了自己该得的那份财产。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撤销了一份“借款”案件的调解书。 2003年,结婚18年的王女士以夫妻感情不和、丈夫迷上赌博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经审理,法院同意了王女士的离婚请求。 当时,夫妻俩的财产除了两套房子,还有一家占70%股权的、效益不错的茶厂,法院判定,房子一人一套,而葛某拥有的茶厂股权的一半归王女士所有。 不过,在审理离婚案的同时,法院接手了以该茶厂为被告的一桩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是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该茶叶公司表示葛某的茶厂借了他们306万元。巧合的是,该茶叶公司设立于王女士起诉离婚后的2003年9月,而负责人正是葛某的亲哥哥。 因茶厂对起诉没有异议,双方在法院达成了茶厂归还306万元欠款的调解。 这一来,茶厂变成“空壳子”。2005年12月,王女士取得了已没有实际意义的35%股权。 后来,王女士了解到,在茶叶公司刚成立时,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但2006年,葛某却出资400万元加入到哥哥的茶叶公司,正式成为了茶叶公司的大股东,实际上掌控了该公司。 王女士遂向法院提出了申诉,要求撤销这桩借款案的调解书。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 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清茶厂是否真向茶叶公司借过306万元,王女士提出了司法审计的请求。审计结果是,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发生无法核实。 经审理,法院查明王女士在起诉离婚并查封了茶厂相关房产后,葛某的哥哥就成立了一个茶叶公司。而公司成立不久,就和茶厂联合发出公函,将原由茶厂承接的业务和货款均转为茶叶公司所有,而这时正值王女士离婚案的一审判决。根据财务审计,又无法核实306万元借款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茶叶公司在自有注册资金为100万元的情况下,在设立后的短短数月内就出借给茶厂306万元的巨额款项,并和茶厂联合发出公函处置了该厂的业务和资产,存在着借款诉讼实际是为吞并前妻离婚后依法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据此,法院撤销之前对于两兄弟间借款合同的调解书,并驳回了茶叶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306万元债务并不存在。
半路夫妻只要结婚了,那么婚后所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会参与分配。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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