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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纠纷,双方不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的,受害人可以向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意外死亡,是否就意味着该案无法判决呢?对于被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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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2)被告人是成年人,其违法所得都由自己挥霍,无法追缴的应责令本人退赔,其家属没有代为退赔的义务。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有部分的,只能在其个人应有的部分范围内,责令被告人退赔。 (3)如果被告人有一部分违法所得用于家庭生活,对这部分,被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义务。 (4)如果被告人无退赔能力,其家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法院可考虑具体情况,应予允许,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 (5)属于以上四种情况,已作了退赔的,均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依法适当从宽处罚。 (6)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执行,属于以上第一, 二、三种情况的,法院可以接受退赔的款项;属于以上第四种情况的,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的款项,法院不应接收。
一是原告因工受伤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保险关系;二是医疗过错后,原告与医方之间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对于享受医疗保险的受害人的医疗费赔偿中一半是要扣除医疗保障那一部分的,也就是说作为受害者而言,“好事不能两头占”,即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本案的原告是因工受伤,且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工伤引起的残疾鉴定并评定为九级伤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受伤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由劳动保障部门理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受伤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原告受伤后因遭遇医疗不当,原告可以向医院主张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赔偿或者侵权赔偿。工伤的赔偿包括从劳动者受伤开始的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伤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原告已经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理赔或者单位的赔偿,原告再向医院主张的赔偿,实际上其主张的赔偿已经包含在工伤赔偿之中。如果原告得到工伤赔偿,又获得医院的赔偿,那么原告就是“好事两头占”了,即本案不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人身损害的原因既有医疗事故的因素又有其他事故原因的赔偿案件,探讨在这类事故赔偿的“损益相抵”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需要变更原告,继承人成为原告继续审理, 中止诉讼,确定法定代理人之后继续诉讼需要咨询或代理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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