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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1、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迁入地的户主及集体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农业户口的人员可以迁入“非农业”户口(如购房入户等)...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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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户申请(派出所所有统一格式),只需填写几个简单的项目即可)交入转入地派出所,派出所出具接受证明,等待转入地户籍警察调查,符合转入条件的派出所出具接受证明,并将接受证明交给转出地派出所。二是转出派出所出具准迁证明同时消户,将准迁证明交给转入派出所并办理相应手续。办理前最好打电话咨询一下当地派出所,需要提前准备好其他资料。四、单位有集体户口,并经单位同意迁入。由单位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带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带身份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现户口本到现户口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带《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五、个人在居住地购买房产,并符合当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可将户口迁入个人房产处。配偶为当地家庭户口的,可将户口迁入配偶处。派出所出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时,派出所户籍民警会在《户口准予迁出证明》上盖上农迁非的印章,即你在迁入地办理户口时,户口性质自动为非农业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之日起,城市在三日内,农村在十日内,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纳迁移证件。 无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证件; 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凭释放机关出具的证件。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户口迁入城市的条件:1。向转移地派出所提交结算申请,出具接受证明,等待转移地户籍警察调查,符合转移条件的派出所出具接受证明,并将接受证明交给转移地派出所。2、转移派出所出具准迁证明,同时消除户籍,将准迁证明交给转移派出所,并办理相应手续。3、办理前最好打电话咨询当地派出所,提前准备好其他材料。4、单位有集体户口,经单位同意迁入的。单位出具同意接收户口证明,并将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带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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