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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对于已适用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在宣判当日或者在其假释出监所当日,向其宣...
根据《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对于已适用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在宣判当日或者在其假释出监所当日,向其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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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 1、被判处管制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判断,除以下符合条件的,另外都不适用。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细致包括: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公共道德、、时事政策等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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