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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装卸船作业必须严格实行双边交接:由港口库(场)装卸船的货物,由库(场)和船舶双边交接;联运货物车船直取,由换装港和船舶双边交接;由港口驳...
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由承运人承担的落空责任,应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属于港口原因未按规定的条件和特约事项履行运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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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实际运到天数超过规定期限或承托运双方协议的运到期限时,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由于下列港方原因发生的超期,由起运港负责: 1.错发、漏发、退装等责任事故; 2.不按计划安排,未经联系船方和到达港同意、擅自承运的; 3.运输票据不全、不清、错填、票货分离和装船混乱以致到达港不能及时卸货的; 4.延误装船作业、驳船取送或编队作业超过发关时间或运输时间的; 5.漏发、错发分舱货电,以致到达港不能及时安排起卸的。二、由于不列船方原因发生超期,由航方负责:1.已经确定配船计划而未及时派船到港受载的;2.超过运输时间的;3.到港确报不准,以致港口不能及时安排装卸的;4.由航方负责港内取送驳船,未及时完成取送作业的;5.已经确定的计划积载的货物,船舶无故拒装,以致发生货物退装的。三、由于下列港方原因发生的超期,由到达港负责:1.未及时起卸或超过卸船准备时间的;2.船边直取货物,未及时通知收货人以致不能及时卸货的;3.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由于到达港未及时将驳船送往商定的卸货地点而延误的时间。港口和船舶应各自如实做好记录工作,为计算运到期限和分析责任提供依据。(五)集装箱、无人驳运输责任
航方或其代理人,申请港口提供装卸、保管等项业务服务的,除另有协议者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航方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港口提出货源集中、货载安排和船舶到港计划。经港口确认受理后,纳入港口月、旬、五日作业计划; 2.航方应及时提供船舶到港预确报、港口应及时指泊; 3.货物进出库场,航方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向港方办理货物出入库手续;装卸船时,出口货物,货载全部或大部备齐,具备连续装船的条件按规定向港口提出载货清单,港口据以安排装船作业;进口货物,应提出交接清单、分舱单和卸货入库申请,由港口安排卸船作业;船舶作业计划确定后(编妥计划积载图或已开舱作业),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经商得对方同意后,可予变更,但对减载退装已卸入库场的货物,航方或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货方运出; 4.进入港口码头库场的货物,港口只负责堆存保管。一切货物的承运验收和到达交付等手续均由航方自办; 5.对于货物的装卸船或进出库场的理货、计数、交接工作,由航方或其代理人直接与货方办理。如委托港口办理,照收理货服务费,其货物交接,按双边交接办理。即: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
港口对赔偿要求,要抓紧处理,一案一清,至迟在六十天内答复赔偿要求人。港口判定属于本单位责任时,应填写“承认赔偿通知书”(附表十一)通知赔偿要求人,尽快赔偿结案;判明是其他单位责任时,应及时将赔偿要求的理由、申赔金额等通知责任方,责任方应在接到通知十五天内答复处理港。如拒赔时,必须提出理由和依据。逾期不复,处理港应发电催询一次,自催询之日起十五天内仍未收到答复时,处理港可对赔偿要求人赔付,责任单位不得拒付。责任单位对赔偿处理有不同意见时,一般事故以处理港意见为准,处理港应实事求是,秉公处理;大事故或重大事故,跨省、跨区及不同港、航单位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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