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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和解是最佳的方式,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工程造价等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深入的沟通并互相谅解从而达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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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由于其提供的结算报告系依据施工资料单方作出,而施工资料的专业性极强,使仅具有一般社会理性和认知能力的法官无法对该事实作出准确认定,此时,法官必须求助于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才能发现事实之真相,而司法鉴定就是揭示当事人举证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有效手段。因此,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施工单位仅提供施工资料,应视为其举证不充分,申请鉴定是施工单位继续履行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一项义务。 如果施工单位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或者是申请鉴定后拒绝交纳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施工材料,致使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工程价款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施工单位作出不利判决。
发生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解决: (1)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 (2)第三人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居中调解;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工程款追诉期一般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都可能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讲,发包人索赔额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 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可称其为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简称施工索赔)。发包人对属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而向承包人要求的赔偿主张,称为发包人的反索赔(简称反索赔)。 二、承包人的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或者因非自身因素,或者因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一)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索赔: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即水通、电通、施工道路通,并办好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创造上述条件,必然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2、工程设计变更。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往往会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人力及施工机械重新调整、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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