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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拖欠工程款纠纷管辖权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XX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XX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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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原因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28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住宅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住宅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的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区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房产纠纷打的官司,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说明》发表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然应由涉及房地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明显改变了以前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合同纠纷的地区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址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水平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说明》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专用管辖,不仅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协商管辖的权利,法院也不能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取得管辖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按照不动产纠纷的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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