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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的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2021-10-15
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原因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28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住宅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住宅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的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区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房产纠纷打的官司,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说明》发表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然应由涉及房地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明显改变了以前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合同纠纷的地区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址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水平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说明》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专用管辖,不仅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协商管辖的权利,法院也不能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取得管辖权。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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